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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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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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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水庫工程
第 41 條
水庫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及本益分析。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水庫供水分配營運準則。
七、工程各目標之效益比例及其受益範圍。
八、其他。
第 42 條
水庫工程之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之。
第 43 條
水庫工程之防洪目標受益部分或防洪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 44 條
水庫工程之受益範圍及各工程目標,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依工程規劃功能定之。
第 45 條
水庫工程因其營運準則變更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公告其受益範圍及分擔受益費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