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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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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施行。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司法院已接受曾執行律
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者之申請時,除第五條承
辦訴訟案件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應於申請時併送所有承辦訴訟
案件終局裁判書類,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年資計算標準,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外,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