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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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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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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六 章 報停報廢
第 197 條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
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理復駛登記,領回原牌照。
第 198 條
公務車輛未達報廢年限而損壞,其修護費用過高者,得經當地公路監理機
關檢驗證明後,依照規定程序汰舊換新。
第 199 條
公務車輛之報廢,除依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外,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登記,繳還號牌及行車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