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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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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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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五 章 保養修理
第 192 條
公務車輛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維護清潔,並應隨時檢查,如有損壞,
即予修理。
第 193 條
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實施分級保養。
第 194 條
公務車輛損壞,本機關設有保養機構者,應自行修理;未設保養機構或所
設保養機構不能修理者,招商修理之。
第 195 條
車輛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隨時登錄車歷登記卡。
第 196 條
各機關在可能範圍內,設置車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