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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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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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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三 章 調派使用
第 183 條
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應由事務管理單位集中調派。
第 184 條
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
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第 185 條
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除員工急病住院接送外,應一律以公務為限,並
得訂定使用辦法。
第 186 條
申請使用公務車輛,車輛使用人應填具派車申請單,經其單位主管簽核後
,轉交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派。
第 187 條
車輛駕駛人,應將派車單上所訂行車記錄項目,詳細記載,於用畢後,請
使用人於單上簽證。
第 188 條
車輛管理人員,每日應將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詳加審核
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