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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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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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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二 章 登記檢驗
第 179 條
公務車輛應依法規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
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第 180 條
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第 181 條
公務車輛產權轉讓,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第 182 條
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外,並須分別填列車歷登
記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