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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推廣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經費
省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應寬籌農業推廣經費,並列入每年度預算內。
農業推廣得由農民團體負擔部分經費。
省農政主管機關,如依照本規程第十條之規定,將全部或部分農業推廣事
業,委託農民團體或其他農業機關辦理時,如有必要,政府得酌予補助其
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