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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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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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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人事管理
第 19 條
本局職員到職時,應向人事室報到,辦理有關報到手續及填寫職員資料。
第 20 條
本局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送人事室核支薪給。
第 21 條
本局職員到職後,凡應辦理銓敘、保險者,應向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第 22 條
本局員工有關實物配給、房租津貼及婚、喪、生育、醫藥、子女教育各項補(互)助費之請領、停發、變更,均向人事室辦理。
第 23 條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簽到、簽退。
第 24 條
本局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第 25 條
本局人事管理,除前列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