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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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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作業
第 21 條
軍事看守所警衛及看守所官兵,不論晝夜均應嚴密警衛及戒護,並由該管
主動勤加查察,有必要時,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
第 22 條
被告親友依規定日期接見被告時,所內服勤之官兵,應特別注意警戒,並
注意有無攜帶武器及違禁物品入所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