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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四、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如未能建立並執行前項各款制度,應委託合法設立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協助執行之。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針對前二項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執行單位或其委託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未能通過查核者,研發成果應歸屬國有。
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事項:
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劃分及人員編制。
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
三、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
四、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措施。
五、其他與研發成果管理相關之事項。
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事項:
一、研發成果相關內容資料庫之建置。
二、研發成果技術推廣之相關事項。
三、規劃及執行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相關程序。
四、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相關事項。
五、其他與技術移轉相關之事項。
利益衝突迴避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有關利益迴避、資訊揭露之管理,於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執行單位應每年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並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書面說明;未報告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終止執行中補助計畫。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科技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科技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科技計畫之需要,應與其研發人員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研發成果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執行單位已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