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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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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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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7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48 條
為便利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審作業,訂定八十八年度國營事
業預算編審日程表如附表十四,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非營業基金預
算編審日程表如附表十五。
第 49 條
為求預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中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以補充
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之事項。
第 5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