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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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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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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追蹤查驗及複驗
第 12 條
認證機關(構)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
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證機關(構)。必要時,認證機關(構)得辦理複驗。
經認證單位對於追蹤查驗或複驗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 13 條
前條追蹤查驗、限期改善或複驗,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調閱認證相關文件資料,專業認證機構或經認證單位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