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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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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技能競賽規則
選手參加競賽服裝應力求整齊清潔,並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臂)章
,始得進出競賽場所。
競賽開始十五分鐘後,選手仍未進入競賽場時,以棄權論。
選手應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始得進入競賽場,另不得
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之零件、
模型、半成品或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
選手應於規定場地、時間內,熟悉分配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清點所發給之
資料及材料,經清點無誤後簽名確認。對於機具、設備及材料如有疑義,
應立即請裁判長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並經裁判長宣布開始檢
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經檢查後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
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選手不得故意損壞競賽場設備。如有違反,情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不得與裁判交談。但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
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舉手,經裁判人員許可後,由
二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競賽時,選手發生違反競賽規則時,經裁判人員二名以上共同認定後,按
其情節輕重,酌予扣分或不予計分。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裁判人員陪
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並不得扣除離開時間。但選手如為身心障
礙者,得延長五分鐘。
競賽時間截止時,選手應即停止工作。
在競賽過程中,禁止選手相互交談或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他電子通
訊設備,違反者按其情節酌予扣分。
選手在競賽過程中,整理自帶裝備、工具等時間,不得扣除整理時間。
競賽時遇空襲、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時,選手應聽候裁判長處
理。
競賽如需次日繼續進行,在當日結束時,選手須將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半成品及有關資料,經裁判人員加封後,交場地負責人置於大會指定場所
保管。
選手於競賽完畢時,經裁判長會同大會工作人員將其作品編號加封,並將
大會提供之工具、設備及材料整理交場地負責人後,始可離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