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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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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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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2 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第 23 條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 2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