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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輸入醫療器材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PDF
附表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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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8 條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業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以辨識其身分之標誌。
第 1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