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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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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8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