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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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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第 三 節 其他特定醫療技術
第 32 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及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以外之其他特定醫療技術者,其項目、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一。
第 33 條
醫療機構施行前條其他特定醫療技術,應符合醫療器材許可證記載之適應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