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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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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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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第 19 條
本會所屬員工應以主動精神、努力業務之處理暨學術之研究發展,並應遵
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第 20 條
本會所屬員工對於機密事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會所屬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會辦公,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 22 條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經
主任委員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會辦理,不得稽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