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三十兆赫以上頻率包括一○八至一一七、
一○八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之分段指配如左:
一、一○八至一一二兆赫用於:
(一) 儀器降落系統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 簡稱 ILS) 。
(二) 合於左列條件之歸向導航設備 (Very High Frequsency Omnidire-
ctional Radion Range 簡稱 VOR) 。
1 使用於有限度涵蓋者。
2 頻率之末位數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或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
3 儀器降落系統不選用者。
4 對儀器降落系統不產生有害干擾者。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完全用於多向導航設備。
多向導航設備頻率,應按左列順序選用之。
一、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三、一○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四、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
五、一○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使用相同及鄰近頻率之諸電台,其地理上之隔離,應依左例條件決定之:
一、電台之有效服務半徑。
二、使用該電台之航空器之最高飛行高度。
三、維持儀器飛行規則 (Instrument Flight Rule 簡寫 IFR) 之最低高
度。
單一跑道之兩端,如分別裝有儀器降落系統時,得指配相同之頻率對 (P-
uired Frequency),但須具備左列條件:
一、使用之環境允許時。
二、每個左右定位台,應指配不同之識別信號。
三、每個儀器降落系統應不能同時發射。
本準則頻率使用之申請,應依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