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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圖、電信成本分攤架構圖.PDF
附件一、市場顯著地位者成本分攤基礎之設置.PDF
附件二、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PDF
附件三、市場顯著地位者資金成本之計算.PDF
附件四、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及代碼之設置.PDF
附件五、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之編製.PDF
附件六、會計師查核簽證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作業辦理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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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第 28 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第 29 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蒐集程序,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第 30 條
各項資產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歸屬後之分攤,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3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第 32 條
備用容量資產應依其相關營運成本按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第 33 條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第 34 條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詳見附件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