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6: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設班計畫書.PDF
附件二:各項異動換照申請應備文件表.PDF
附件三駕訓班教練場面積標準表.ODT
附件四: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教練場實體科目設備表.PDF
附件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授課目及教學時數配當表.PDF
附表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二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二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三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三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四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PDF
附表四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DOC
附表五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定期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五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定期訓練課程表.DOC
附表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DOC
附表七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七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收費
第 28 條
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
第 29 條
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員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駕訓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二項規定,應刊載於駕訓班招生簡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