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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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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收費
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
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員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駕訓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二項規定,應刊載於駕訓班招生簡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