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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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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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9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
第 20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第 2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