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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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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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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9 條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證據及物件,欲領回者,應於該案確定後一個月內領取。
前項證據及物件,經商標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逕行處理。
第 5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