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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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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聯合作業
第 27 條
凡毗鄰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礦區內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時,各該經營石油
礦者基於技術與經營之需要,得會同申請聯合作業。
經營石油礦者申請聯合作業時,應提出作業計畫書及聯合作業契約、聯合
作業區域圖,並選定作業執行人,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經濟部核定之。
聯合作業者應釐訂實施程序及管理與監督等事項,報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
審查後轉呈經濟部備查。
第 28 條
參加聯合作業之投資合作人與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原訂契約不予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