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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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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作業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本月作業成績分數。
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