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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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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
第 31 條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七日內終結,其須經訊問或調查
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五日內終
結。
第 32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準用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