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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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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行政管理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幼兒園之檔案簿冊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
幼兒園之設施設備與財產應清楚登錄及造冊,並有專人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