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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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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
第 三 節 風險管理機制
第 11 條
銀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
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
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第 12 條
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
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
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
第 13 條
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銀行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
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銀行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
應變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