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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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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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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稽徵
第 一 節 繳納通知文書
第 16 條
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