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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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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4 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與戰役紀念旗頒授作業規定,由國防部訂定之。
第 15 條
各軍種總部對獲頒有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 (牌) 之團隊得按其單位性質
研訂在主要裝備上髹繪旗牌標識規定,以誌榮典及激勵團隊精神。
第 16 條
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
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史,如因使用過久而有磨損破舊情事者,
可申請換發。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