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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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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1 條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第 22 條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第 23 條
(刪除)
第 2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2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