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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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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頒給忠勤勳章新舊考績合併計算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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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勳章章綬勳表勳刀榮譽旗之制式
第 20 條
勳章勳刀榮譽旗之形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21 條
章綬之規定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均用大綬。
二、寶鼎勳章及雲麾勳章一等至三等大綬,四等及五等領綬,六等及七等襟綬附勳表,八等及九等襟綬。
三、忠勇勳章及忠勤勳章均用襟綬。
章綬之色別,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22 條
勳表概用橫帶形依綬帶之色別區分其種類及等級,其依綬制等級之規定製為圓形,綴於襟綬之上者,稱為襟綬,附勳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3 條
刀穗概用黃色國貨絲質品製成之,其式如附圖。
第 24 條
寶鼎勳章、雲麾勳章於授與外籍人員時,得不分等級,且不受初授勳章自低等起頒給之限制,所用名稱,一等為特種大綬,二等為大綬,三等為紅色大綬(寶鼎)或黃色大綬(雲麾),四等為特種領綬,五等為領綬,六等為特種襟綬附勳表,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等為特種襟綬,九等為襟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