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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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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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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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裁處
第 34 條
(刪除)
第 35 條
(刪除)
第 36 條
(刪除)
第 37 條
(刪除)
第 38 條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第 39 條
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前項更正,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錯誤,亦得申請更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