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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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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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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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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1 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第 42 條
(刪除)
第 43 條
(刪除)
第 43-1 條
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事項,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第 4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