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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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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地面控制點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第 37 條
地面控制點,分為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二種。
第 38 條
地面控制點之分布,應適合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其採 PAT-M區
域平差方法者,測區內控制點之分布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之分佈:沿測區 (空中三角區域平差之測區) 周圍界線上
或界線附近,每隔約二至四條航攝基線,應測平面控制點一點 (如五
千分一基本圖測圖用像片比例尺定為一萬七千分一,空中基線長為一
、五六四公尺,則二條基線約為三公里強) 。
二、高程控制點之分佈:與航線大致成垂直方向,測區兩端應各測高程控
制一條,測區內部應每隔約五條空中基線各測高程控制一條,高程控
制點並應選在像片左右重疊範圍內。
第 39 條
控制測量之測區大小,應依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劃分之。
第 40 條
地面控制點測量之方法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測量,可根據已知三等及三等以上之三角點,用精密導線
測量或三等三角 (三邊) 測量方法施測。
二、高程控制點測量,在平緩地區採用直接水準測量,丘陵山地用三角高
程測量,高山地區可用精密氣壓高差儀推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