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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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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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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9 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 30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 31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 32 條
教育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理事會得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選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 33 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
第 34 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