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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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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亦同。
第 18 條
(刪除)
第 19 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檢送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件,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送交保險人憑辦。
第 20 條
被保險人有關保險資料,由保險人定期保存之。
第 20-1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