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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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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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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1 條
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月將替代役徵集訓練統計表,陳報主管機關。
第 24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