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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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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附檔:
附件一:○○○軍人公墓(忠靈祠)葬厝申請名冊.PDF
附件一:○○○軍人公墓(忠靈祠)葬厝申請名冊.DOC
附件二:○○軍人公墓(忠靈祠)核定葬厝通知單.PDF
附件二:○○軍人公墓(忠靈祠)核定葬厝通知單.DOC
附件三:○○軍人公墓(忠靈祠)葬厝遺族(親友)申請單.PDF
附件四:墓基編號平面圖.PDF
附件四:墓基編號平面圖.DOC
附件五:立碑及造墳之式樣.PDF
附件五:立碑及造墳之式樣.DOC
附件六:墓碑規格及碑文圖.PDF
附件六:墓碑規格及碑文圖.DOC
附件七: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正面圖.PDF
附件八:骨灰(骸)盒(罐)規格.PDF
附件九:靈位牌圖說.PDF
附件九:靈位牌圖說.DOC
附件十:靈位牌放置排列圖示.PDF
附件十:靈位牌放置排列圖示.DOC
附件十一:○○軍人公墓(忠靈祠)葬厝保管登記名冊.PDF
附件十一:○○軍人公墓(忠靈祠)葬厝保管登記名冊.DOC
附件十二:軍人公墓(忠靈祠)葬厝月報表.PDF
附件十二:軍人公墓(忠靈祠)葬厝月報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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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祭祀
第 26 條
軍人公墓分春秋二祭,春祭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秋祭於每年九月三日各舉行一次。
第 27 條
春秋二祭由當地主管機關主辦,直轄市長、縣(市)長主祭,除邀請當地軍警學校社團派遣代表陪祭及與祭外,並邀請遺族參加致祭。
第 28 條
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