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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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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第 19 條
本局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0 條
本局職員對於機密文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
第 21 條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局辦公,並應親自簽到、退或刷卡。
第 22 條
本局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23 條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規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
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