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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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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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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第 62 條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6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64 條
抗告,由職務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第 65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66 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至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