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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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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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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普通庭
第 31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抗告案件。
第 32 條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33 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