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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ODT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DOC
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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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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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 26 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27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第 28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