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7:57
:::

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第 五 章 廢品處理
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應陳奉核准予以報廢。在未奉准前,應妥予保管,
不得毀棄。
報廢物品之處理,準用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物品經報廢者,應在物品帳內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