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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4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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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第 五 章 廢品處理
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應陳奉核准予以報廢。在未奉准前,應妥予保管,
不得毀棄。
報廢物品之處理,準用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物品經報廢者,應在物品帳內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