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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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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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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第 三 章 收發與保管
第 三 節 核發
第 162 條
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
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
第 163 條
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領用其職務需要以外之物品。
第 164 條
各機關專供公用之物品,非因公務不得使用。
第 165 條
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
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