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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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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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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航空攝影測量
第 三 章 立體測圖
第 三 節 像片立體測圖儀 (為STEROPE等)
第 357 條
使用解析立體測圖儀時,於每一業務開始時須先輸入攝影參數,如相機資
料、航高、地面平均高程、像對重疊及控制點座標。
第 358 條
解析立體測圖儀於內方位量測計算改正時其均方根值應小於5μm,相對
方位量測計算改正其立體模型精度應小於5μm方可接受。
第 359 條
解析立體測圖儀於測繪時,對各地形物應分類編碼,以便於日後編修與應
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