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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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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表一非界限主垂直區域水平區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二非在主垂直區形成階式之甲板或非界限水平區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三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四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五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六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七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八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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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第陸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第 三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佈置
第 127 條
應具有停止機艙空間及貨艙空間風機及關閉所有門口、通風筒、環繞煙 環狀空間與通向該等空間其他開口之方法。該等方法應當火警時能在各該空間外操縱者。
第 128 條
由機器帶動之強力及感應通風扇、燃油輸送泵、燃油泵及其他類似之燃料泵,應於有關空間外裝設控機器予以關閉停止。
第 129 條
自二重底以上之貯油櫃、澄清櫃或常用油櫃等引出之每根燃油輸入管,應裝設有當各該櫃所在之空間發生火警時,可自有關空間外關閉之旋塞或閥。深油艙如係位於任何軸道或管道之內者應予裝閥。該閥之控制應當火災時能自通道外一處以上之額外閥有效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