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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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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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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39 條
本規則所稱物品管理,係指關於公用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 登記、報
核及廢品之處理。
第 140 條
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
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
第 141 條
各機關之非消耗性物品,應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分別自行酌定
使用期限,物品管理單位並應根據使用實際效能,隨時紀錄,作為修正之
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