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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
,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行政院主計處應即退
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
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經建投資計畫或科
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
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
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
步審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
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
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台
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
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
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