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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預算執行之考核
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部門,應就各該部門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期編
製報告,並詳予分析差異原因,其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提出改進
意見,送由會計部門彙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視差異程度,適時提報
業務會報或董 (理) 事會、管理委員會檢討採取對策。
各基金管理機構,對於預算之執行結果,以半年為一期,按期綜合檢討,
並編製績效報告 (格式肆) ,加具封面、封底,裝訂成冊。於各期結束後
一個月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其屬下
期部分,連同年度決算報告一併編報。
各基金管理機構編送會計月報及績效報告時,應就實際數與分期實施計畫
及收支估計數間重大差異 (百分之二十以上) 情形,詳予分析,說明原因
,並加具改進意見,一併附送有關機關參核。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
糾正,考核結果除併年度考成辦理外,並應根據審計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通知審計部。各基金管理機構對其所屬各責任中心 (部門) 預算執行結果
之考核,由各該機構自行訂定,報由主管機關核備。
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如有附屬單位分預算機關,其財務收支、
餘絀撥補、資金運用,應以集中管理統籌運用為原則,惟其內部管理及績
效考核,仍應按各單位分別辦理。